防范富人海外逃税 新个税法引入反避税条款
2018-09-04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备受关注的修改后个人所得税法近日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全面实施,这其中,首次引入的反避税条款意味着对高净值人群加强征管,备受关注。


普华永道中国私人客户服务中区主管合伙人王蕾告诉第一财经记者,随着CRS(海外金融账户共同申报准则)的实施,反避税在个税层面的立法变得迫切。举个简单的例子:中国个人A在海外通过BVI(避税天堂维尔京群岛)空壳公司进行投资,BVI公司的利润只要不分配到个人股东层面,在现行税法下,个人A无需缴税;而反避税条款下,中国税务机关可以以受控关联公司的名义将没有商业实质的BVI公司取得的利润视同个人直接取得而课税。


“因此,新个税法中反避税条款的设立,将给予中国税务机关有力的法律依据,配合CRS下收到的海外金融资产信息,将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合规与公允性推入一个全新的局面。”


根据中国人大网公布的修改后的个税法,新增的反避税条款作为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财政部部长刘昆6月19日作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议案的说明时称,目前个人运用各种手段逃避个税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草案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设立了上述条款。


个人反避税条款的引入将防止个人通过不具合理商业目的的关联方交易、离岸架构及其他特殊安排逃避纳税义务。建议存在以上涉税安排的高净值人士积极关注这一条款的实施细则,充分审阅现有涉税安排的合规性,及早发现潜在税务风险,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新税法下个人的整体税务的有效与合规。


为了防止高净值人群在境外逃避税收,去年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六部门联合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计划7月1日起要求金融机构全面清查收集本国非居民金融账户信息,这包括账户持有人名称、账户余额或价值、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不包括实物资产)的收入等信息。中国去年完成对100万美元以上的高净值非居民个人金融账户尽职调查,今年底完成对100万美元以下低净值非居民个人金融账户尽职调查。


而中国将在今年9月首次与其他部分国家交换CRS信息,这可以让中国税务机关掌握个人境外收入,对评估列为高风险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有针对性地开展税务检查并采取相应后续管理措施。中国税务居民应就其全球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我国个税的基本法则。因此,对于中国税务居民的判定,决定了哪些个人将其全球收入在中国缴税。



居民身份的判定与CRS也息息相关,中国公民通过简单买本他国护照来规避CRS申报的时代将彻底结束。新税法对于居民身份的判定使用了183天划分与国际接轨,这种判定是海外的金融机构所熟悉的。当中国的新税法昭告天下,海外的金融机构自然不会接受一位中国公民提供的岛国护照+岛国税务居民证明+30天的离境记录,继续闭着眼睛把该公民的CRS的信息报去岛国,除非该中国公民可以提供该年183天的离境记录。因此,对于通过使用他国护照避免CRS申报的高净值个人,应尽早认识到这一即将发生的变化,及时应对。


“实质重于形式是国际税务环境不可逆转的趋势,各国税务机关联手打造了CRS个人金融信息互享以打击国际间的不合理避税安排。而本次个税改革,是中国税务机关在法规层面的进一步完善,全力迎接一个个人涉税信息更为透明的新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