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界定可转让资管份额“非标”身份
2013-08-23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下称《通知》),称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其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等资产管理机构,可申请将其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三类资管计划份额,通过上交所在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之间进行转让。 

   随后,关于相关资管计划是否变身标准化产品,银行理财资金项下的相关非标债权是否可以因此“标准化”,进而突破“8号文”规模限制,引起业内不少猜想。 

  8月22日,记者向银行相关部门负责人确认,银监会已电话通知各家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其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等资产管理机构设立的所有资管计划均属非标债权资产,不论是否进入上交所进行份额转让,均不能视为“标准化”债权。 

  这令市场不禁感慨,上述突破“8号文”规模限制的猜想几近落空。 

  但该负责人透露,银监会并没有明确限制银行理财资金参与相关资管份额的买卖,只是由于银行理财资金不能在上交所直接开设账户,实际上无法直接参与份额交易。 

  根据《通知》,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上交所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三类,均可实现交易所转让。但是券商、基金公司的单一类资管计划并未在列。 

  交易所在受理资管机构申请完成后,将为相应的计划份额分配证券代码。资管计划转让份额将采取协议转让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投资者可在交易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或互联网自助等方式,通过资管机构向交易所提交转让申报;申报采取成交申报方式,成交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代码、用户账号、买卖方向、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等内容。 

  尽管银行理财资金实际上无法直接参与份额交易,但多位资管人士表示,银行理财资金可以通过信托、资管计划等间接参与买卖。 

  “银行理财资金已经持有的存量资管计划,如果可以进行份额转让,可以间接实现变现。” 上述银行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但是因为银监会将可以进行份额转让的相关资管计划界定为“非标债权资产”,所以除了方便变现外,对银行理财资金调整非标债权资产占比并无明显影响。 

  此前,银监会发布的“8号文”规定,商业银行应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这一规定曾使为银行理财提供通道的资管业务大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