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资产委托人:
兴业财富新三板1号特定多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新三板1号资管计划”)管理人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兴业财富新三板1号特定多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有关约定,经与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就新三板1号资管计划的收益分配条件和时间等事宜进行调整,并已于7月26日签署《关于对〈兴业财富新三板1号特定多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合同〉收益分配条件调整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将原合同第五十四条第2项约定的“本计划一般不进行分红,在份额净值达到1.8元(含)以上时,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分红,并提前5个工作日在资产管理人或其母公司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进行公告明确分红权益登记日。”变更为“本计划一般不进行分红,在份额净值达到1元(含)以上时,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分红,并提前3个工作日在资产管理人或其母公司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进行公告明确分红权益登记日。”
特此公告。
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