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乾1号湖州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本专项计划”)于2015年11月4日由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计划管理人”)设立并开始运作。本专项计划设置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两种资产支持证券。根据《兴乾1号湖州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中关于收益分配的规定,本专项计划将于2016年1月25日进行第二次收益分配。
现将有关分配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配对象
本次分配的分配对象为权益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全体持有人。
本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共计3,800,000份。
二、分配方案
本次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分配总额为4,726,669.12元,其中本金为3,382,000.00元,收益为1,344,669.12元。
每份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分配资金=1.243元。
其中:
每份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分配预期收益=0.353元
每份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分配本金=0.89元
三、资产支持证券专项计划分期偿还情况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次分配后,本金未兑付完毕,将继续进行交易。
四、分配时间
1、权益登记日: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权益登记日为2016年1月24日。
2、除息日/兑付日:2016年1月25日。
五、分配方式
1、现金分配。
2、本专项计划分配将由托管人根据本计划管理人发出的分配指令,将当期分配资金直接划入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资金账户。
六、关于本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企业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证券利息个人所得税、QFII(RQFII)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企业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证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证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证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代扣代缴。
(二)QFII(RQFII)缴纳企业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证券利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证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证券利息应缴纳1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三)其他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者缴纳公司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者,其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方式
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明路198号财富金融广场7号楼
电话:021-22211888
联系人:郭风瑞
特此公告。
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月18日
现将有关分配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配对象
本次分配的分配对象为权益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全体持有人。
本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共计3,800,000份。
二、分配方案
本次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分配总额为4,726,669.12元,其中本金为3,382,000.00元,收益为1,344,669.12元。
每份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分配资金=1.243元。
其中:
每份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分配预期收益=0.353元
每份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分配本金=0.89元
三、资产支持证券专项计划分期偿还情况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次分配后,本金未兑付完毕,将继续进行交易。
四、分配时间
1、权益登记日: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权益登记日为2016年1月24日。
2、除息日/兑付日:2016年1月25日。
五、分配方式
1、现金分配。
2、本专项计划分配将由托管人根据本计划管理人发出的分配指令,将当期分配资金直接划入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资金账户。
六、关于本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企业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证券利息个人所得税、QFII(RQFII)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企业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证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证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证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代扣代缴。
(二)QFII(RQFII)缴纳企业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证券利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证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证券利息应缴纳1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三)其他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者缴纳公司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者,其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方式
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明路198号财富金融广场7号楼
电话:021-22211888
联系人:郭风瑞
特此公告。
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