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券活动首次被判合同诈骗罪行
2013-04-18
      广州创富投资公司以推荐“涨停股票”等为诱饵,骗取投资者81万元,相关犯罪分子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这是非法证券活动首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

      广东证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该案的正式判决,充分表明司法机关对社会危害性大、主观恶性强的非法证券活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的态度和决心。

骗取钱财 “涨停股票”做诱饵

      2010年4月,广州市海珠区公安机关破获了以郑晓旭等三人为首的,虚构广州市创富投资公司等开展非法证券活动并进行诈骗的犯罪团伙。

      广东证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间,犯罪分子廖国文与郑晓旭、邓兰桂等人密谋后,合伙先后在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金雅苑11幢904房、广州市萝岗区宏岗村岗南街8号4、5楼等地址成立广州信友投资公司、广州创富投资公司等公司,招募邓某秀、邓某莲、郑某莲等十几个人作为业务员。

      公司成立以后,犯罪分子采取化名的形式,分别以信友投资、创富投资公司指导老师、指导老师的秘书等身份,伙同其他人员一起,通过电视证券类节目,吸引投资者关注、咨询。随后与多名被害人取得电话联系,向投资者宣称只需交纳几千元不等的会员费或服务费就可提供“内幕信息”、“涨停股票”或“短线黑马”,并保证高额收益;或者向客户吹嘘他们是与专业机构合作能赚大钱等,通过种种方式,虚构能够提供股票内幕消息的事实,游说被害人加盟接受指导炒股牟利。

      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与被害人签订《信友投资服务合同》、《创富集团服务合同》、《资金托管协议》、《彩虹私募合作协议》、《保证金退还协议》等协议,让受害人向他们指定的银行账户汇入合作资金。当签订初步协议后,犯罪分子又不断与客户联系,宣称若要更好的老师指导,就交更多的费用。通过类似手段,骗取多名受害人的钱财。

重拳出击 定罪合同诈骗

      广东证监局收到投资者投诉举报,称创富公司以推荐股票、合作炒股为名骗取资金。与此同时,海珠区经侦大队也收到对创富公司关联机构信友公司的报案,并于2010年2月对信友公司涉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案件进行了立案。

      接到投诉举报后,广东证监局组织人员对有关的线索展开了调查核实。一是核实创富公司不具备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书,不能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委托理财等业务。二是经过现场核查,发现投资者提供的创富公司办公地址“天河区科韵路禾田大厦”为虚假地址,该地址并没有创富公司。三是经向工商部门查询,创富公司没有在工商部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四是经对涉案账户的银行流水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创富公司的收款账户收入已达数百万元,且款项汇入账户后随即被从ATM存款机中取走。

      从初步调查的情况看,广东证监局基本判定创富公司、易富公司、信友公司等机构涉及非法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为窝案、串案,涉案金额已达刑事追诉标准。2010年2月,广东证监局签发《关于移送广东股鼎财经投资有限公司等机构涉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及诈骗犯罪线索的函》,向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移交了有关创富公司、易富公司、信友公司等机构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材料。此后,广州市经侦支队将创富公司案交由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具体办理。

      2010年3月30日,海珠区经侦大队展开现场执法行动,在广州市罗岗区将犯罪嫌疑人郑晓旭、廖国文、邓兰桂等人抓捕归案,冻结人民币合计308,417.72元。

      2010年10月19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认定郑晓旭、廖国文、邓兰桂等三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单位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分别判处被告人郑晓旭、廖国文、邓兰桂三名被告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人民币五万元。

      以往对于非法证券活动,司法机关往往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量刑程度轻,威慑力不强,对犯罪分子往往形成不了较大的震慑力。创富公司案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说明非法证券活动的危害性极大,犯罪要件完全具备诈骗罪的特征。海珠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不仅对于其他司法机关审理类似的“涉非”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和借鉴作用,而且大大增加了对有关非法证券活动的震慑力度。

      广东证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创富公司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证券诈骗案件,诈骗金额合计81万余元,涉案金额巨大。郑晓旭、廖国文、邓兰桂等犯罪分子均只有初中或小学文化程度,但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获取普通投资者信息,以能够提供投资股票内幕信息及指导炒股牟利为诱饵,骗取投资者资金,诈骗手段和方式“相当专业”,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采取公司化运作,组织性强。该犯罪团伙以邓某某等三人为首,以投资公司的名义招募人员,明确分工,共同配合,按照公司模式运行,形成一整套严密的组织体系。

      二是跨省市作案,迷惑性强。犯罪分子以广州为基地,以外省市中老年投资者、证券知识不高者、风险意识较差者为作案对象,伪装成投资专家或者合法机构,利用这类投资者对经济发达地区投资水平高的信任和幻想一夜暴富的心理,诈骗钱财。

      三是作案过程环环相扣,欺骗性强。

      四是变换公司名称、作案地点、人员姓名,隐蔽性强。